財政部辦公廳發(fā)布《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(試行)的通知》及評價指標
財政部辦公廳發(fā)布《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(試行)的通知》及評價指標
12月8日,財政部辦公廳發(fā)布《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(試行)的通知》及評價指標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具體內(nèi)容如下:
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(試行)的通知
(征求意見稿)
各中央預算單位,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、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、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、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、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、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,有關社會代理機構:
為落實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16〕198號)和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庫〔2018〕2號)有關規(guī)定,加強對政府采購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,現(xiàn)就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在財政部評審專家?guī)斐槿<业牟少徣?、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(nèi),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(tǒng)中評價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。
二、財政部評審專家?guī)熘械脑u審專家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(nèi),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(tǒng)中評價組織此次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。
三、評審專家、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(tǒng)中查詢對本人或本單位評價情況。
四、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、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、公正的原則評價履職情況,不得虛假評價。評價工作原則上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完成,逾期未評價的,系統(tǒng)將自動默認好評。
五、財政部將加強對履職評價結果的大數(shù)據(jù)分析,研究根據(jù)一年內(nèi)評審專家得分的平均分,設定評審專家的階梯抽取概率;將上一年度采購代理機構得分的平均分,作為對其綜合評價的重要因素。
本通知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附件:1.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指標
2.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指標
財政部國庫司
2021年12月8日
附件1: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指標
附件2: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指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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